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省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今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或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随时予以公布。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4〕1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