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长312国道(沪宁段)收费经营期的请示》(苏交控投[2004]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长312国道(沪宁段)收费经营期,延长期限暂按12年计算(2012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
二、希望你公司组织办理有关事宜,切实做好收费经营期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件下载: 苏政复〔2004〕2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