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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规定的税额范围,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各类土地应纳税额调整建议方案,于200611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建议方案(包括各地今后在省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内需要作新的调整的)。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1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文件下载及其附件:苏政办发〔2006〕1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