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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商务厅(委)、爱卫办、妇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要求,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组织制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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