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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规划领字〔2012〕1号)
 各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

  《兵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代章)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兵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范围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二)坚持节约优先战略,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供需双向调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实行差别化管理,优先保证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对口援建项目和国家、兵团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四)开源、节流并举,统筹安排新增用地指标使用与存量用地挖潜盘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包括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面积。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六条各师(市)次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师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师(市)审查后,于当年九月二十日前报兵团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需兵团及兵团发改、工信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次年计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兵团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九月二十日前,按项目向兵团国土资源局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师(市)国土资源局及发改、工信等部门。

  第八条  兵团次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兵团国土资源局在收集兵团有关部门和各师(市)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共同编制。经兵团规划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内容包括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计划建议。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分为: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兵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其他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

  (二)土地利用年度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宏观形势研判和用地供求分析及保障对策。

  第十条   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分解方案,报请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审查后下达各师(市),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兵团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分解方案,经师(市)审查同意后下达,报兵团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兵团依据各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分解下达各师(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指标分解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分解依据兵团下达各师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十二条  在兵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之前,各师(市)可按照上一年度下达计划指标的30%—50%预安排使用指标,用于兵团确定的急需开工项目,待年度计划指标正式下达后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年度实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四条 各师(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台账。在建设用地审查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文件及时核销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次月五日前将累计上月末的计划使用情况报兵团国土资源局,作为各项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半年报告制度。各师(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七月五日前向兵团国土资源局报告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向兵团国土资源局预报本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结构与情况分析、亿元GDP用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的相关分析、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十六条  兵团国土资源局对各师(市)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年九月和次年一月分别对各师一至八月和全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师(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在八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兵团国土资源局。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年度评估考核以计划台帐、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及耕地确认文件等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报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并作为分解下达次年计划的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各师(市)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兵团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允许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