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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