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省注协对我省注册会计师有关转所的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并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2.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3.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云南省财政厅 胡副厅长抄送: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处 本会各副会长、各常务理事附件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合理、有序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必须办理转所手续。跨省转所,应同时办理转所、转会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三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办理本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不予受理:一、距注册或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一年(在同一家事务所总、分所之间的转所流动不受本款限制);二、担任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距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三年,未办理股权转让或退伙手续的;三、年龄超过65岁,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因执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五、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期内;六、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期内;七、在转出所未办理完毕有关业务、财务等交接手续;八、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九、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自愿转所申请一份,须注明本人是否是原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二、转出、转入所出具意见的转所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三、与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四、转出所出具的执业鉴定书;五、跨省、跨地区转所的,应提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经历证明一式二份;六、担任原转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提交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一份;七、注册会计师证书;八、协会注册管理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程序:一、注册会计师的转所,应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对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执行合伙人、分所负责人)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二、在省内转所的,转出所、转入所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执行合伙人、分所负责人)应分别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随同其他有关转所材料报送省注协。
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或转出,转所表必须经分所和总所一同签署意见或经总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三、跨省转所的,应由转入所、转出所分别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随同注册会计师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及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转所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转出所所在省级协会,转出所所在省级协会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再到转入所所在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四、协会受理完备的申请转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所手续,并在转所申请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中加注转所记录,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省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第七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转所程序:注册会计师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发起设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到转出所所在省级协会办理手续,并提交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之外的转所申请材料,其中转所申请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本人填写“申请设立xxxxxx”。受理的省级协会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后,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会计师事务所申办成功的,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签字盖章后,到事务所所在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天内,办理完毕转入新所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申办会计师事务所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省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注协,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省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条 由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被依法注销,注册会计师可申请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如果不能提供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转所材料,由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考核后,向省注协提出申请,方可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一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省级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省级注协申请;(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三)省级注协同意转所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转所或离所时应办理业务和财务、物品等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善后事项。
第十三条 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注册会计师有权向协会申诉。
省注协收到注册会计师申诉后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征询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协会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协会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协会递交书面答复或提供相关证据的,省注协可在转所表中转出协会意见栏中注明原因后,直接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省级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未经批准转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签署报告,或者以个人名义在本所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获取报酬,视为跨所执业。
第十五条 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同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章 转所操作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省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省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十三条第三款情形的,省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四章 惩 戒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所手续,跨所执业,按照跨所执业有关处罚规定,予以惩戒。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擅自接收注册会计师跨所执业的,协会将提请惩戒委员会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会协[2007]37号《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