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省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