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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