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