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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