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