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 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武警总队,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本标准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