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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 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武警总队,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本标准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