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0]10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税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办发[1999]28号)抓好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督查工作力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二、要建立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各级地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首办责任人,对本地区地税部门的督查工作负总责。

    三、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督查工作的处、科、室、股,要指定人员负责督查事项的办理。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

    2000年6月26日云政发[2000]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已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