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通知执行以前,“特定货物”已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少征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