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物价、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