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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3号文转发给你们。我省国有林区14个森工企业(名单见云财农税[1995]3号文]的原字木农业特产税按(财税字[1997]43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