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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