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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决定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2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月纳税起征点的问题,现补充明确如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政发[1996]216号)第七条 “月纳税起征点为500元”,是指我省营业税按期征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