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监察举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监察举报机制,拓宽违法违纪举报渠道,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监察举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监察举报工作办法

    为了更好地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清除腐败行为,促进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地方税务机关监察部门举报工作职责

    1.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弄权渎职、以权谋私等违反政纪问题的举报。

    2.按照权限及时查处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

    3.核查举报线索,为立案查处提供依据。

    4.对上级转办的举报案件进行督办。

    5.通报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情况。

    6.向领导汇报有关举报情况。

    7.上级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监察部门的监察举报工作。

    8.下级监察部门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监察举报情况。

    二、举报方式

    1.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2.举报人必须对地方税务机关和被举报人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据实举报。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3.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三、举报处理

    1.县(市)以上地方税务监察部门必须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地址和邮政编码,有条 件的要安装录音电话。

    2.地方税务监察部门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3.监察部门在接受电话举报时,必须细心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4.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村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5.不属于地方税务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有署名的,应当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地方税务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匿名举报信,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6.属于地方税务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监察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本级机关管辖的,转交职能机构办理;对于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监察部门可以进行初查,直至立案调查。

    (2)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办理。

    (3)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7.地方税务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检举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应当作出初步审理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

    8.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9.对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举报事项,下级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后,应当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处理结果。上级监察部门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单位报告处理结果。

    四、保护与奖励

    1.向地方税务监察部门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2.地方税务监察部门的保密制度: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6)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7)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单位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奖励办法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决定。

    (8)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征得举报人员的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