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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转发给你们,对1996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