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