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提出具体意见,省局综合后,再研究制定我省地税系统的具体贯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