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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4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地税发[1995]142号、(95)云财税政字第11号通知规定,继续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清理及征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