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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芙蓉区朝阳二村整治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为建设好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二村整治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芙蓉区朝阳二村车站路以西,朝阳路以东,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范围内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128207.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以及界址以长沙山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050001、20050326、20050327、20050328、20050329、20050331、20050332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