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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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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西部[2011]1856

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财政(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成果,深入推进退牧还草工程,我们提出了《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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