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州、县(区)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2001年度第三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17家企业生产的23项产品进行了认真审核,认定湖南林都森工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生产的20项产品符合享受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现予公布,并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经省认定委员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获得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请持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有关税务部门请按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操作程序予以办理减免税手续。
2、未按《细则》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未获认定证书的综合利用产品,税务部门不得受理或办理减免税手续。
3、本批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元月1日始,到2002年12月31日止。
4、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请按《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经委和省经贸委报告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并请于2002年9月前办理重新认定申报手续。
5、各级经委、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企业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暂停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综合利用达不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复查核实,依据《细则》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附件1:湖南省2001年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