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州国税局应加强对银行2000年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审核,并按“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表”(见附件)的要求,认真调查填写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批。
附件: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