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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