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7日,湘国税函[1999]116号文转发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9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我省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申请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登记事项由各地州市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组织,国地两局干部的个人情况由各地州市人教科负责审查。未成立事务所或人员不到位的,由人教科负责组织审查,于1999年8月6日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国税发[1999]79号文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办理注册及管理事宜。
第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
第四条 申请非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非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执业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正常工作;
(四)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五)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四)个人业务总结。
第八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对其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定期将本地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执业注册: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五)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执业注册资格的。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查实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一)在执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验证一次。验证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办理注册、年检等手续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6日,国税注字[1999]9号文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现对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的注册工作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凡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均应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或非执业注册。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按《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人员提交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附件二)等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于1999年8月31日前将审核后予以执业和非执业注册人员数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领取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审批执业注册人员,必须坚持“现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原则。不得扩大范围。
三、注册证书填制后,必须加盖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及钢印。
四、注册证书编号为九位数,第一、二位代表注册年度(本次注册年度为“98”),第三、四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顺序号(见附件三),第五、六、七、八、九位是各地注册人员顺序号(人员顺序号由第九位按顺序依次往上编列)。
五、申请执业或非执业注册人员,应向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分别缴纳注册费80元或20元人民币。另统一缴纳工本费10元人民币。
六、注册工作完成后,各地于1999年10月31日前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和《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及软盘(报表数据使用word7.0以下版本)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七、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注册工作,严格按照《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对在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注册证书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为保证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尚未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个别地区务必抓紧组建,对在1999年7月31日前还没有成立管理中心的地区,注册工作将暂缓进行。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对年龄在60岁以上,并一直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原执业税务师,其注册登记工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