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文化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湖南省文化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文计(1997)88号]第六条“税收优惠”第二款“对下列文化事业捐赠是指”增列如下剧种及学校“省杂技团、省话剧团、省京剧团、湖南民间歌舞团;湖南省艺术学校及地市分校、湖南省电影学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