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1.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及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批单位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仍使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季汇总编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抵”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于季末10日内分别报送省财政专员办和同级国库。由省国家税务局进出税收管理分局审批的免抵税额汇总后报送长沙市国库。留存在汇总表与审批单一并装订备查。原使用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仍按原口径编报。
2.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审批单编制《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退知书》(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同级国库办理调库,一份与审批单一并装订备查,并据此与国库对帐。
1998年一、二季度的免抵税额可根据审批单汇总编制通知书交同级国库办理调库。
3.经对帐无误后的调库情况的统计编报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要求下发后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