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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经贸委(财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局、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省财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于3月1日起开始联合办公。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楼16楼,联系电话:5165205

      二、为确保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尽快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三、1998年省属单位及中央企业在湘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仍按属地原则进行。省属及中央在湘单位在长沙地区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直接由各主管部门和省清产核资办公室配合实施。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央在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负责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办事机构及负责人联系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属于1998年前清产核资工作试点企业未完成的,一并纳入1998年工作。请各地、州、市国税部门与清产办对1997年未试点的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的户数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清产办和省国税局。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要责令其推倒重来。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报表数据在11月底以前要完成汇审和上报,要求各部门、各地市清核资机构积极组织专人搞好清产核资各种报表(包括快报)的汇总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