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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实行按纳税申报期缴销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国税函第115号 颁布日期:1997-06-02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湖南 时效性:有效
为了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税收征管,加快税收管理计算机化步伐,省局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各地可以根据征管改革,以票管税,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按纳税申报期实行1个月缴销的办法。请各地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