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的。各地、州、市局的半年报表必须在8月5日前报达省局,年度报表必须在次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