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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建设

    第三章  设施建设及经费保障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在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举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传承文化、文艺审美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弘扬主旋律,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  各级群众艺术馆是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组织、辅导和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文化馆接受群众艺术馆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建设

       第七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通过组织开展文艺演出、培训、辅导、展览、影视等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满足群众求知、求美、求乐需要。群众艺术馆应当注重组织举办大型示范性、导向性文化活动。

    第八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积极组建各种群众文艺团队,努力形成当地群众文化活动的特色和品牌。

    第九条  文化馆应当通过举办各类辅导培训班、建立基层文化示范点等,对苏木乡镇、嘎查村、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站室、活动中心、俱乐部和个体文化户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健全各种业务门类。

    第十一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本地区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举办老年大学(学校)。

    第十二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送文化下乡和文化进社区活动,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做好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抢救、保护、传承工作,努力创建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品牌,打造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应建立健全文化艺术档案(资料)。

    群众艺术馆还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

    要制定激励措施,对有突出贡献的民间艺术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设施建设及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分布、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建设适应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特点和需要的馆舍,馆舍面积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数、培训量、活动开展规模确定。自治区级群众艺术馆新建馆舍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盟市级群众艺术馆新建馆舍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旗县级文化馆新建馆舍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扩建和新建馆舍,应纳入当地重点建设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业务经费和必需的设备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随着事业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业务费和设备费应逐年有所增长。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业务经费应达到本地区人均0??2元以上并逐年递增。

    第十六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积极开展与业务相关的文化经营活动,享受国家有关文化经济政策,所得收入,主要用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建设和发展。

    各有关部门不得因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上述收入而抵减其预算内经费。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领导全馆的业务、行政工作。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主管业务的馆长(或副馆长)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群众艺术馆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文化馆馆长(或副馆长)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具备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爱群众文化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必备的组织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业务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分别不低于总编制的50%和40%。业务骨干应相对稳定,对不适应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应适当调整。

    新调入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录用。

    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业务干部。

    第二十条  尽量减少非业务人员,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行政人员比例分别不得高于15%和20%。

    第二十一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人员编制的设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改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建立定期考核、职工教育及岗位培训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业务规章和工作细则,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达到部颁一级的,可参照盟市群众艺术馆标准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