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