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