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