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尽快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按照文件要求科目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