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