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假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