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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加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