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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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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农[2003]261
  苏财综[2003]98
  无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锡价农[2003]211)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价费[1999]461)规定,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二、你市在已经实施的土地出让中,如事先未向土地受让人说明或未在出让土地成本测算中考虑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因素,对已发生的河道堤防占用行为所涉及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收缴问题,由你市政府协调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告省有关部门。
  三、接到此批复后,希你们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防止今后再发生此类事件。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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