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5]83号 颁布日期:2005-05-18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
13%
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