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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团的通知

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8〕283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202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决定组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团(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银行申请条件

(一)为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二)为现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三)能够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承办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柜台业务;

(四)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五)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六)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二、承办银行的确定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机构申请情况,综合考虑分销意愿、债市能力、服务水平等指标来确定承办银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后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需要和柜台业务开展情况,增补或调整承办银行。

三、申请相关事宜

(一)申请资料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承办银行的承销团成员,报送以下资料:

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申请表》(详见附件3),同时加盖总机构(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

总机构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供)。

(二)申请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1.申请截止时间:2020年6月4日。

2.联系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债务管理处  赵贵青、梁玥。

3.联系电话:0471-4192893、0471-4192041。

附件:1.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申请表.doc

2.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分销协议(范本).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