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事业发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直达资金备案审核的意见》(财办社〔2021〕20号)、2021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级部门预算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全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内建村函〔2021〕276号),现下达2021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和自治区配套资金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社〔2021〕40号文件要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6类对象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该项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210105农村危房改造”。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直达资金录入、监控等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执行。
三、充分考虑抗震改造需求、节能改造需求、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革命老区县倾斜等因素,本次下达的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由各盟市统筹安排,在优先完成改造任务的基础上,用于动态新增符合条件对象的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四、各盟市在分配资金时要对脱贫旗县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适当倾斜。安排给脱贫旗县的资金,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盟市、旗县(区)应对农村脱贫户实施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发现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确保脱贫户住房安全应保尽保。应指导各旗县(市、区)细化落实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对象的危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要科学合理设定补助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宜农房技术方法和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管理的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自治区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请各盟市参照自治区做法,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各地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
附件:
1.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xls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