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待遇,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2020〕4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2021〕49号)相关要求,并依据自治区年初预算安排和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详见附件1)。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拨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参加抗战在乡老复员军人、其他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八一年前军休干部生活补贴、优抚对象解三难生活补助经费。二是从2021年8月1日起对以下优抚对象提标自治区财政补助部分。补助标准和对象为:参加抗战在乡老复员军人1700元/年·人,其他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1560元/年·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52元/年·人,两参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1800元/年·人。根据2021年4月1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以上标准及地区类别测算。
二、该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08款抚恤”科目,项目代码:Z135080000006。
三、自治区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请各盟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办〔2021〕203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各盟市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的要求,做好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