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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34次专题会议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现下达你盟市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资金规模详见附件)。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该项指标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第213类05款相应科目。现就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各盟市收到衔接资金后,要在一周时间内下达到旗县。分配资金时,要聚焦问题、突出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重、消除致贫返贫风险压力大的地区倾斜。

二是聚焦解决突出问题。各盟市要落实主体责任,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做好查漏补缺、弥补短板弱项有关工作,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农村供水保障不够稳定、季节性缺水、防止规模性返贫等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好资金的补短板作用。对于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牧区供水等设施,各地要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抓好后续管护,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三是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各盟市要加强对旗县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将资金尽快落到具体项目,避免闲置。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督促加快工作节奏,抢抓施工季节,尽快发挥出财政资金效益。要持续强化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在向下及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时,要在指标文件中注明资金层级、名称及具体规模,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