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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规范驻嘎查村工作人员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驻村工作人员的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党委农牧办 财政厅 农牧厅 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在乡村振兴中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嘎查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通知>》(内组通字〔2021〕30号)、内蒙古自治区驻嘎查村(包联帮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驻嘎查村干部管理措施>及<内蒙古自治区驻嘎查村(包联帮扶)管理办公室各工作组任务职责>的通知》(内驻村办发〔2021〕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费内容和补助时间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治区乡村振兴驻村工作人员后勤保障经费(以下统称“经费”)包括: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包联派驻重点旗县嘎查村的驻村工作人员生活补助、临时性交通补助、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临时性通信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住房和取暖补助、定期体检和购买保险。经费补助起止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5年)。

二、经费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工作人员生活补助:根据驻嘎查村期间在岗实际天数,按照100元/人·日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

(二)驻嘎查村期间工作人员临时性交通补助:驻村干部往返旗县、苏木乡镇参加会议和在嘎查村开展相关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500元/人·月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三)单位驻地到所驻嘎查村往返交通费:自治区驻村办、派驻嘎查村工作人员,从单位驻地到所驻嘎查村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依据差旅费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四)工作人员临时性通信补助:按照50元/人·月发放。

(五)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驻村工作人员给予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差,执行属地标准。

(六)住房和取暖经费支出:驻村工作人员办公、住房和取暖原则上由所驻嘎查村提供,嘎查村确实提供不了的,派出单位应为工作队人员保障好办公、住房条件,解决取暖费。费用标准由派出单位结合驻地物价自行规定。

(七)工作人员保险:工作人员在被派驻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现行政策;派出单位负责为驻村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赔付金额应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重大疾病保险赔付金额应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保险期从参保生效日起至派驻工作结束日止。

(八)工作人员体检:结合原单位一年一次体检要求,定期体检。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一)经费来源。驻村工作人员所需生活补助、临时性交通补助、往返交通费用和人员保险、临时性通信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差、住房和取暖支出、定期体检和购买保险,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二)经费支出。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四、加强经费监督管理

由自治区驻嘎查村(包联帮扶)管理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和审计厅等相关部门,对经费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报销的,责令改正或追回资金。对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中央驻区单位和企业选派驻嘎查村干部的经费保障管理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23日